- 劳务输出大省农民工回流与农村养老资源配置研究
- 胡俊波
- 8460字
- 2025-06-20 16:54:50
1.4 主要的研究发现与创新
1.4.1 主要的研究发现
1.农民工社会网络分析结论
(1)城市经济网络重构。
①初次外出务工就业信息与岗位获取。
对于初次外出务工者而言,有三分之二的农民工在初次外出务工时的就业信息主要来源于其原生社会网络,比如亲戚、同学、朋友和老乡。农民工获得就业信息后,有约65.6%的人继续通过信息发布者来获取工作岗位,其中有65.5%的人依靠强关系获得就业岗位。但是也有约34.4%的人是通过其他社会关系人来落实岗位,其中有约三分之一的人再次利用其他强关系获得工作岗位。
②非初次外出务工者就业信息与岗位获取。
第一,非初次外出务工者的就业信息与岗位的获得均主要依靠其原生社会网络。通过原生社会网络获得就业信息的占到52.4%,通过原生社会网络获得就业岗位的占到46.8%。
第二,原生社会网络对多次外出务工者的作用下降。那些多次外出务工者,因为在城市重构了各种社会网络,所以利用原生社会网络获得就业信息与岗位的比重均大幅下降,前者相对下降了14.1%,后者相对下降了15.4%。
第三,在务工过程中重构的社会网络对农民工具有重要作用。以前务工单位的同事、工友等新的社会网络是农民工外出务工获得就业信息与落实就业岗位的重要渠道。对获取就业信息的贡献达到7.8%,对获得就业岗位的贡献达到7.7%。
第四,无论是否是初次外出务工,强关系都对农民工获取就业信息与落实就业岗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贡献均为54.7%。
(2)城市社会关系网络重构。
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在新的社会关系网络构建上存在以下特点:
第一,约59.5%的进城务工农民工愿意在城市社会中通过交朋友的方式建立新的社会关系网络,但在实际生活中,他们构建的社会关系网络并不能达到期望的规模水平,仅有30.2%的人成功地交到较多的朋友。
第二,在建立新的城市社会关系网络时,农民工群体更喜欢采取比较传统的、个体与个体之间交往的方式,而非个人与组织交流的方式,仅有2.9%的农民工经常参加各类城市社会活动(如社区活动、公益活动等)。
(3)城市文化网络重构。
尽管目前城市市民对农民工的社会排斥并不十分严重,仅有24.1%的农民工感受到了排斥。有部分农民工已经具备了融入城市文化网络的前提条件(有32.0%的农民工熟悉当地风俗习惯),但是绝大部分农民工并未有效建立起与务工地相适应的文化网络。在以文化融入为标志的深层次的城市社会融入进程中,农民工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4)农民工的城市融入。
第一,农民工在融入城市的过程中出现了两极分化。在城市里面发展前景比较好的农民工群体占比约为21.0%,同时有约26.0%的农民工在城市里面处于勉强维持甚至难以维持的境地。
第二,绝大部分农民工尚未完全融入城市。仅有约1.0%的农民工实现了市民化,还有5.9%的农民工很好地融入了城市,但是有高达53.2%的农民工基本无法融入城市之中。
(5)回流农民工的农村社会网络重构。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改变了农村的生产方式,生产方式的改变促使农村交换、分配及消费形式也随之发生渐变。随着农村生产生活方式、农村社会结构的变迁,在农村社会“空心化”加剧的情况下,大量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务工导致农村传统文化“共识”群体规模持续萎缩。传统文化的传承受到影响,传统文化在原有的农村社会也面临着约束力持续下降的尴尬局面。在此背景下,村庄人口结构、行政边界、社会边界、信息边界的调整均要求回流农村的农民工重构其在农村的社会网络。
2.嵌入社会网络的供需均衡分析结论
(1)农村老人的养老需求具有多层次性。
对于老年人口来说,在安度晚年的时候,其所需的养老资源可能包括:能够保障自己日常生活的衣、食、住、行等所需的物资;在自己生病的时候能够为自己提供医疗保障的各类服务;生活要安定、要有一定的财产为自己的老年生活提供经济层面的保障;要有亲情、友情等情感层面的抚慰;能够得到别人的尊重,而不是受到嫌弃;对有的老人来说,能够为社会多做贡献、发挥自己的余热也是一种非常重要的需求。作为农村老人个体,在面对上述各种养老资源需求的时候,由于需求的多层次性,不同个体对养老资源存在不同的偏好。
(2)城市务工经历会从偏好与收入两个方面改变回流农民工的消费者均衡。
对于一个具有外出务工经历的农民工而言,无论他是否真正地融入了城市,他在城市务工的过程中都会重构其社会网络。这种“嵌入”城市社会网络中的生活经历会改变回流农民工的养老认知,同时也会提高他们的收入水平。一方面,回流农民工养老认知的变化将引起养老需求层次的变化,并通过改变回流农民工的偏好而影响其对养老产品或服务的消费量,这种效应为“偏好效应”;另一方面,回流农民工的平均收入水平高于居乡人群,其预算约束更加宽松,面对同样的养老产品或服务能够消费更多,这种效应为“收入效应”。
(3)农民工回流农村养老将导致农村养老资源总量与结构的供需失衡。
由于部分养老资源的供给调整周期比较长,在某个时点上,如果农村社区外出务工的农民工中有部分人员回流养老,那么这部分回流农民工将对既有的农村养老资源的供求关系产生冲击。一是导致同一种养老资源的需求大于供给,二是导致不同种类的养老资源的需求比例发生变化。在市场价格机制的作用下,农村养老资源会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价格上涨,并对部分农村老人产生“挤出效应”。
(4)农村养老资源的供需均衡是一种动态均衡。
农民工回流农村养老也会对他所“嵌入”的农村社会网络产生影响。一方面,这种影响来自回流农民工养老认知与养老行为对其他农村居民发出的“示范效应”。回流农民工的养老方式会对与他直接接触的邻里、同辈产生“经济示范、角色示范和潮流示范”,这种示范效应是其养老方式对农村社区产生的直接效应。另一方面,回流农民工的养老认知和行为还可以通过农村社区居民之间的“从众效应”间接地在农村社会传播。在示范效应与从众效应的推动下,农村未外出务工居民会对回流农民工的养老认知与行为做出“跟随”决策。这种“跟随”过程会随着传播范围的逐渐扩展而表现出持续动态调整的特点。在需求不断发生变化的同时,供给也必须做出相应的变化,才能达成供需之间的新的均衡。新的均衡价格可能上升,但也可能下降。
(5)政府的干预与调控是保障农村养老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条件。
为保障养老资源市场的供需均衡,需要政府加强干预与调控,推动养老资源供给持续、健康地增长。从养老资源的性质上看,有的养老资源既具有排他性,也具有竞争性,这类产品与服务可以完全通过市场来调节。但有的养老资源并不具有排他性,或者竞争性。对于这类产品,一方面竞争性的市场主体并不愿意提供,另一方面家庭可能也没有能力提供,这部分产品与服务就需要政府提供。
对于市场可以提供的产品,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外出务工的农民工不断回流农村养老,在一段时期内可能会出现“短缺”,在供求关系的作用下价格会上涨,并将部分没有支付能力的老人挤出养老资源市场。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政府必须采取必要的干预与调控措施来维持养老资源市场的健康运行。一是采取相应的激励机制,比如通过降低企业承担的税负、费用等形式降低各类企业、机构等经营主体的成本,鼓励这些市场主体在技术、管理上创新,推动养老市场总供给不断扩大;二是采取严格的监管机制,保障市场健康运行。农村养老市场的健康发展,直接关系到农村老人的生活幸福,不能任由具有市场强势力量的经营主体通过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危害消费者以及其他合法经营的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对于市场不愿提供的公共类养老产品与服务,政府应该承担起相应的供给责任。一是加大社会救助、救济的力度,为农村无人赡养、没有生活来源和丧失劳动能力的孤寡老人、残疾老人直接提供养老保障,守住社会公平底线;二是建立和完善普享型的养老金制度,保障农村老人最基本的生存所需;三是加大农村养老基础设施、医疗设施等公共产品的政府投资力度,为家庭及市场扩大养老资源的供给提供基础性的支撑。
3.劳务输出大省农村人口老龄化特征及农村养老现状
(1)劳务输出大省农村常住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
劳务输出大省农村地区青壮年劳动力大量外出,对农村地区的人口年龄结构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从对历史数据的分析来看,无论是老年人口的增长速度还是老龄化程度的发展状况,劳务输出大省的农村相比城镇以及全国农村整体均更为严峻。而劳务输出大省经济发展还相对落后,农村人口老龄化无疑成为劳务输出大省需要重视的问题之一。
(2)劳务输出大省农村养老方式开始趋向多元化发展。
虽然根据历史数据分析,劳务输出大省养老设施发展相对滞后,但是从养老设施的发展情况可以看出,劳务输出大省农村养老方式逐渐开始趋向多元化发展,居家养老、社区(互助)养老设施逐渐增加,而传统的24小时全托管养老机构却逐渐减少,人们开始跳脱出原有的家庭养老模式,追求使自身更加独立和自由发展的养老模式。
4.农民工回流的时间节点与阶段压力
(1)时间节点。
2029年是第一个关键节点。在2029年以前,回流农村养老的农民工占外出务工人员的比例并不高,平均每年回流的人员占意愿回流人员的比例在1.0%左右。但是2029年以后,年均回流人员占外出务工人员的比例将大大提升,平均每年回流的人员占意愿回流人员的比例将急速地由1.0%左右上升到8.0%左右。
2035年是第二个关键节点。在2035年之前,回到农村养老的农民工的回流速度基本呈现逐年加速上升的趋势,并在2035年达到最高峰值速度,当年回流的人员占到意愿回流人员的15.0%。2035年之后,回流的速度开始逐渐放缓,但是由于历史累积原因,2035年之后,回到农村养老的农民工总数将达到最高峰。
(2)阶段压力。
第一阶段:2020—2029年。这个阶段持续时间约10年,由于人员回流速度慢、回流人数总量低,因此这个阶段的农村养老资源配置受回流人员的影响相对较小,该时期主要的服务对象是农村既有的老人。这个时期的压力相对较小,但这个时期也恰恰是进行农村养老制度改革的关键时期。必须抓住这个关键期,加快相关制度、体制、机制的构建和完善,以迎接即将到来的压力增长期。
第二阶段:2030—2035年。这个阶段持续时间约6年,由于这个阶段的人员回流速度不断快速增长,因此这个阶段的回流人员也将快速增加。同时回流人员增多,对农村养老资源的需求也将呈现多样化的趋势。回流势头很猛,对农村既有的养老资源将快速形成很大的压力,如果前期改革不到位,这个时期的农村养老资源可能会出现比较严重的短缺,不仅导致农村养老资源的短期价格快速上涨,同时也有可能会产生一些较为严重的与农村老人有关的社会问题。所以,在第一阶段必须尽快做好制度层面的改革准备,然后在这个基础上,于第二阶段加快形成相对完整的养老产业体系,以应对农村养老压力的提高。
第三阶段:2036—2040年。这个阶段持续时间约5年,这个阶段人员回流的速度将下降,但是总体回流的人员因历史累积,将达到高峰。因此,这个阶段对农村养老资源的配置来说,将持续保持“高压”。因为经济社会经过长足发展,以及前两个阶段的改革实践,这个时期的农村养老制度将趋于完善,农村养老产业的发展也会进入更高的发展水平,所以尽管压力仍然较大,但是这个阶段的一些养老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将保持稳定,甚至出现局部下降的可能。
5.农村居民养老需求调查
(1)农村居民养老期望。
从养老打算来看,虽然目前农村居民养老观念已经开始分化,但是大部分人的意识还是比较传统,愿意在进入老年之后继续帮助子代以减轻其生活压力,也有部分人愿意在老年继续从事“种地”及“务工”等劳动。但同时也有约40.5%的人不愿再从事农业劳动、务工等高强度工作,还有19.8%的农村居民选择在退休后“经常出去旅游”这样一种现代城市退休老人的养老生活。
从马斯洛需求层次来看,在安全层面,居乡人群的需求显著大于回流人群;在尊严和自我实现的层面,回流人群的需求显著大于居乡人群;在生理和社交层面,两类人群的需求比较相近。
受访人群在“行动不方便”的情况下愿意选择机构养老、社区养老和居家养老方式的合计仅占15.2%,说明目前市场化养老的意愿还很弱,依靠家庭的养老方式仍然占据主流,在儿女无法照顾自己的情况下,农村居民主要依靠自己照顾自己。那些愿意花钱进行社会养老的农村居民,他们愿意支付的每月平均费用为1 508元/人,回流群体愿意支付的每月费用均值为1 583元/人,居乡群体愿意支付的每月费用均值为1 288元/人。对于那些不愿意选择社会化养老的农村居民而言,思想观念上接受不了是主要原因,养老机构收费较高也是重要原因。
(2)农村居民养老需求情况。
按照重要程度将政策分为三类:重点强化类、加强类和改善类。
第一类,政策上需要重点强化的内容:室外健身场地和器械、社区多功能活动中心、居家养老服务大院、日间照料室、老年学校、文化活动室、家政服务机构、提供照料护理、帮助购物、陪同就医、上门送医送药、护理服务、陪伴聊天、社区或自发组织文艺娱乐活动、发挥老人调解邻里矛盾的作用15项产品或服务是农村居民需求最强烈的。表明农村居民需求最强烈的政策主要集中在安全、社交(情感)两个方面。就人、财、物要素,以及组织与实施的保障需要来看,主要集中在物质资源、人力资源上。
第二类,政策上需要加强的内容:最低生活保障(低保),养老服务中心(站),老年人服务热线、呼叫系统,村卫生所,配备公益性养老服务人员,提供志愿者服务组织,建立老年人协会,鼓励老人多参加乡村事务,发挥老人的民主监督作用,发挥老人的榜样作用10项内容需要在政策上进一步加强。这些政策需求主要集中在与生理需求、安全以及社交(情感)有关的政策上。就人、财、物要素,以及组织与实施保障需要来看,主要集中在资金、设施,以及部分公益性服务上。
第三类,政策上需要改善的内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营造尊老敬老的氛围、加大对老人的法律援助力度、提高农村老人自我维权的能力5项内容需要在政策上加以改善。这些政策需求主要集中在与安全、尊重以及权益保护有关的政策上。从要素性质以及组织与实施保障来看,主要集中在资金与组织实施上。
(3)政策重要程度的差异性评估:分群体分阶段的比较。
①居乡与回流群体之间的差异性判断。
统计检验显示,居乡群体与回流群体对养老保障政策重要程度的认识存在显著的偏差。
相较于居乡群体,回流群体在“室外健身场地和器械”“社区多功能活动中心”“提供志愿者服务组织”“建立老年人协会”四个方面存在显著更高的政策需求。“室外健身场地和器械”表明回流群体更加注重老年生活中的日常身体锻炼;“社区多功能活动中心”反映出回流群体非常注重老年生活中能够有一定的场所与他人进行交流;“志愿者服务组织与老年人协会”是目前城市居民养老接触得比较多的事务,回流群体因其务工经历故而对于这两类组织的认识比居乡群体更深刻,也因此更加认可。
这种显著的需求差异主要体现在安全、社交上面,说明回流群体具有比居乡群体相对更高层次的养老资源需求,但在五个层次的需求中尚未上升到尊严、自我价值的层面。
②不同年龄阶段之间的差异性判断。
微观调查部分将未来农民工回流的过程划分为三个阶段,分别对应了受访群体的三个年龄段:>50岁、45~50岁、40~44岁。统计检验的结果显示,这三个群体对养老保障政策重要程度的认识同样也存在显著的偏差。这从统计学意义上表明本书的“三阶段”划分是合理的,可以把不同阶段的政策重点识别出来。
相较于大于50岁的人群,45~50岁的人群在“提供照料护理”“陪同就医”“上门送医送药”等方面存在显著更高的政策需求。这种显著的需求主要体现在生理、安全层面,说明45~50岁的人群具有比大于50岁的人群相对更高层次的养老资源需求,但在五个层次的需求中尚未上升到尊严、自我价值的实现层面。这意味着2030—2035年要多为农村老人提供这三方面的养老资源。
相较于45~50岁的人群,40~44岁的人群在“室外健身场地和器械”“社区多功能活动中心”“提供志愿者服务组织”上有显著更高的政策需求。这种显著的需求主要体现在安全、社交以及自我价值的实现层面,表明40~44岁的人群的养老需求已经上升到了对自我价值的实现上了。同样地,这意味着2036—2040年需要更加注重为农村老人提供上述三个方面的养老资源。
6.农村多支柱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框架构建
(1)构建农村多支柱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与意义。
通过理论层面的分析,以及对我国当下所面临的国内外现实情况的梳理,可以看出农村的养老保障仅仅依靠家庭、政府或市场某个单一主体来提供均难以满足农村老年人的全方位、多样化的养老保障需要,因此必须要建立起以“政府、市场、家庭”为基础的多支柱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其意义在于有利于进一步提高社会福利水平,有利于缓解政府财政压力,有利于调动参保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积极应对“老龄化”步伐的加快,有利于国家战略转型的顺利实施。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五个支柱的发展方向。
第一,“零支柱”发展方向。一是逐步完善社会救助的养老保障功能,二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三是将针对困难群体的家计调查式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化。
第二,“第一支柱”发展方向。一是逐步提高缴费额度,二是做好新旧缴费档次的衔接,三是逐步提高统筹层次。
第三,“第二支柱”发展方向。首先,针对部分有经济实力的农村经济组织开展试点。其次,随着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融合发展,需要在不同的社会保障体系之间进行衔接。最后,随着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鼓励更多的农村经济组织建立年金基金。
第四,“第三支柱”发展方向。一是给予税收优惠,二是完善农村商业养老保险组织体系,三是设计出符合农村实际情况的商业养老保险险种。
第五,“第四支柱”发展方向。开展孝道教育,开展“孝文化”实践活动,发展社区互助式养老,探索以房养老或以地养老模式。
7.三阶段模式:农村养老资源配置战略方向
(1)第一阶段养老模式选择:家庭养老为主,社区养老与社会化养老服务为辅。
第一阶段(2020—2029年)瞄准短时期内的养老模式制定,形成“以家庭养老为主,社区养老与社会化养老服务为辅”的模式。这段时期,新增的对养老有需求的人群出生时间分布于1960—1970年。从微观数据调查看,这段时间回流农民工的人数较少,农民工的回流对既有农村养老资源的冲击较轻。考虑到农村人口变化的趋势性特征以及农村养老设施建设的周期性,这10年中,家庭养老仍将延续基本保障功能。
(2)第二阶段养老模式选择:家庭养老、社区养老、社会化养老服务三者并重。
第二阶段(2030—2035年)瞄准中期养老模式的建立,形成“家庭、社区、社会三者并重”的养老模式。按照国家宏观战略规划,到2035年,乡村振兴将取得决定性进展,农业现代化基本实现,农村人均生活水平显著提高、生活质量明显改善。同时,依照《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这一阶段的养老制度设计将基本得到完善。该时期,农村社区适老化设施与配套服务基本构建完善,吃、住、行、医等服务所需场所将由社区供给,以减轻成员过少的家庭的养老负担。中国特色的养老服务体系逐渐成熟定型,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除基本养老保障与医疗保险人人覆盖外,高水平的医疗、康养结合的社会化服务体系规范将建立并逐步完善,给予农村社会更多选择。
(3)第三阶段养老模式选择:社区养老与社会化养老服务为主,家庭养老为辅。
第三阶段(2036—2040年)瞄准长期养老模式的建立,形成“社区养老与社会化养老服务为主,家庭养老为辅”的模式。在长期,我国老龄人口数量不断上升,老龄化压力对养老服务的冲击明显。户均家庭人数缩减至较低水平,低生育率致使社会整体家庭供给养老服务的能力大幅减弱。按照国家宏观战略规划,在此阶段我国已实现教育现代化,劳动年龄人口的平均教育素养明显提高,在经济水平、教育水平相较于之前将会有较大程度提升的情况下,农村社会对于社会化养老服务的购买意愿将大大增强。在本阶段,应该形成以大型养老机构为基地,以综合养老服务中心为支柱,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社区托老站或日间照料中心)为网点,以智慧养老服务网络平台为枢纽的农村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来支撑新的养老模式的发展。
8.劳务输出大省四川农民工回流及其对农村养老资源产生的冲击效应(1)四川省农村老龄人口变化趋势。
不考虑农民工回流的情况下,本书的预测表明:2025年四川省农村常住人口中60岁及以上的老人约为1 037万人,2030年约为1 110万人,2035年约为1 114万人,2040年约为977万人。
农民工回流人数预测:在考虑死亡率的情况下,第一阶段(2020—2029年)累计回流60岁及以上农民工约106.53万人,占农村60岁以上人口的8.87%;到2035年,累计回流约664.87万人,占农村60岁以上人口的37.38%;到2040年,累计回流约1 079.29万人,占农村60岁以上人口的52.49%。可见,农民工回流对农村老龄人口的构成形成了很强的冲击。
(2)农民工回流对农村养老资源所产生的冲击效应。
根据本书的测算,2020—2040年由于回流人口规模存在阶段性差异,其对养老资源的冲击效应也表现出明显的阶段性差异。
在2020—2029年,回流群体对养老资源的冲击较小,到2029年回流群体对养老资源的需求量占全省农村总的养老资源需求量的比例为8.87%[其中对农村社区服务中心(站)的需求比例略高,约占9.89%];到2035年,回流群体对各类养老资源需求量的占比达到37.38%~42.32%,约为2029年的4.21~4.77倍,农民工回流的冲击效应迅速增加。到2040年回流群体对各类养老资源需求量的占比达到52.49%~60.56%,农民工回流的冲击效应达到峰值,但冲击效应的增加速度逐渐放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