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仲裁与法律(第149辑)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中国国际商会仲裁研究所主办
- 3272字
- 2025-05-12 17:16:45
二、晚近国际商事仲裁发展成因
总体来看,以下因素决定着晚近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演变。
(一)经济发展是国际商事仲裁发展的原动力
仲裁制度是上层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必然受到经济基础的制约。有经贸往来就有仲裁需求,国际商事仲裁发展与国际经济活动休戚相关。历史经验表明,世界经济中心往往是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国际经贸活动越是活跃的地方和时期,越是国际商事仲裁充满活力的场域和快速发展的阶段。
自20世纪90年代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亚太地区逐渐成为全球最具增长活力和发展潜力的经济板块,成为举世公认的世界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20余年来,中国实现跨越式发展,迅速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对世界经济的贡献率多年连续超过30%,是世界经济增长“第一引擎”。[42]根据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United Nations Industrial Development Organization , UNIDO)发布的《2022工业发展报告——概述》,全球工业生产加速向亚洲转移。[43]随着经济重心的“东移”,亚洲地区逐步成为全球仲裁需求最为旺盛的地区。经济的发展、仲裁需求的旺盛,为亚洲地区仲裁机构和仲裁事业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亚洲经济的发展为亚洲仲裁机构的崛起提供了内在动力。
(二)国际商事仲裁仍处于向国际主义迈进的历史长周期
从历史的角度看,国际商事仲裁经历了3个发展阶段。早期的国际商事仲裁表现为中世纪的商人习惯法,作为商人的发明,它是为了弥补国家法律供给不足而发展起来的,正因其是“商人们自己发展起来的”而“不是各地王侯们的法律”而得以在商人社会普遍适用,[44]可以说,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从其诞生开始便具备国际主义的特征。在第二阶段,自荷兰自然法学派法学家、国际法鼻祖格劳秀斯提出国家主权原则后,随着民族国家的建立,国际商事仲裁经历了被纳入“国内法”的进程。例如瑞典《仲裁法》、法国《民事诉讼法典》、英国《仲裁法》等纷纷出台,以国内立法的形式规定了仲裁制度。[45]具有国际性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由此被分化为各国国内法。[46]第三个阶段,即“二战”之后,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商事仲裁迎来国际主义的回归,其标志是《纽约公约》和《示范法》的问世。可以说,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历经了“国际法—国内法—国际法”的历史发展过程。[47]
商业活动天生厌恶国界。美国法学家孟罗·斯密早在100年前即睿智而深刻地指出:“缘乎商务之为物,对于各地法律之歧异及因此所产生之法律抵触,向来即不能相容,良以商业之活动非局部的活动,不受地方或区域之限制,而系不分畛域,超越国际界限之活动。因此,商业永远在努力于普遍规则之完全,海上商业,尤其如此,无时不以更大之努力,以求实现此目的。其理想之目标,乃一种全世界普遍通行之法律,而由各国特别商事法院以执行之。”[48]经济全球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经之路,是大道,是正道,但绝非坦途,虽然时有回头浪和逆流,但是,经济全球化大趋势不会变,这是经济规律使然。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全球供应链、产业链、价值链紧密联系,各国都是全球合作链条中的一环,日益形成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各国谋求开放合作的发展大势不会改变,推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法治化的趋势不会改变,商业活动追求的“一种全世界普遍通行之法律”的理想目标不会改变,国际商事仲裁必然处于向国际主义回归的历史周期和正确轨道。只要经济全球化的脚步不停歇,国际商事仲裁迈向国际主义的步伐就不会停滞,国际商事仲裁规则趋同化便不可阻挡。
(三)商人社会是决定国际商事仲裁发展的终极力量
商人是国际商事仲裁之母。仲裁是当事人协议的产物,契约性是仲裁的根本属性,[49]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更没有专属管辖,当事人协议授权是仲裁管辖权的唯一来源,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是全部仲裁活动的原点。著名国际仲裁专家范登伯格说:“仲裁协议是仲裁的根本,没有仲裁协议,仲裁是不可能进行的。”[50]国际商事仲裁属于现代服务业,竞争激烈,不仅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之间、机构仲裁与临时仲裁之间存在同业竞争,国际商事仲裁与跨境诉讼、国际调解等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之间还存在跨行业竞争。[51]仲裁的契约本性和服务属性、国际商事仲裁的竞争性,决定了国际商事仲裁的供给方必须时刻关注且不断满足当事人的仲裁需求,否则,当事人会拿脚投票,放弃对国际商事仲裁的选择。一言以蔽之,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最终是由市场决定的,是由商人社会决定的。
晚近以来,国际商事仲裁的很多变革实质上都是为了满足商人社会的合理需求。例如,公正源于信任,[52]在仲裁用户更加广泛地来自不同国家、不同种族、不同性别的时候,仲裁员的多样性就成了仲裁公正性的保障。仲裁员如果依旧由一个地域、一个种族、一种性别的人士担任,仲裁庭“表面上的公正”自然无法实现,“实质上的公正”也就存疑。[53]为回应这一问题,仲裁员的多样性便提上日程,目前已成国际商事仲裁界的共识。[54]又如,受更多的法律职业人员加入国际商事仲裁等诸多因素影响,国际商事仲裁偏离原本高效便捷的轨道,变得“诉讼化”,国际商事仲裁时间长、费用高、效率低,成为“劳斯莱斯式”的公正。为解决广大当事人关切,简易仲裁程序规则、多份合同仲裁、合并仲裁、追加第三人、简化证据开示等各种技术各种方式纷纷涌现,以期提高仲裁质效。
(四)科技革命是推动国际商事仲裁发展的催化剂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每一次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都是一次全方位变革,都无一例外地大大促进了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航海技术的发展,带来新大陆的发现,不仅扩大了全球贸易的疆域范围,同时也推动了国际商事仲裁版图的扩张。电报、电传、传真技术的出现,不仅丰富了合同和仲裁协议的签订方式,也便利了仲裁机构、仲裁庭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相互沟通,缩短仲裁文书送达的时间,从而提高了仲裁效率。
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加速推进,互联网、5G、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在深刻重塑世界经济的同时,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快速改变着国际商事仲裁的样态。互联网催生了互联网仲裁,扩大了国际商事仲裁适用的场域。通信和信息技术的加速迭代,网上立案、电子送达、电子签名特别是多媒体证据展示和远程开庭成为现实。可以预见,区块链技术、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将不可逆转地在国际商事仲裁场景中得到更多的适用。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将影响和改变国际商事仲裁的证据规则;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将更多地赋能仲裁庭,对仲裁庭审理案件和作出裁决产生重大影响,未来,仲裁庭将更多地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辅助下明断是非、定分止争,IA(Intelligent Arbitrator)与AI(Artificial Intelligence,即“人工智能”)的界限也许将日渐模糊。我们正处于知识爆炸、信息爆炸和技术加速迭代的年代,我们无法确定5年后或者10年后我们到底在使用什么样的技术,唯一可以确定的是,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将继续以势不可当的磅礴力量推动国际商事仲裁发展。[55]
(五)疫情成为国际商事仲裁演变的加速器
疫情期间,世界各国普遍出台了一系列限制或者禁止国际旅行、人员聚集的措施,这给国际商事仲裁活动带来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国际邮路的中断,给及时提交和送达仲裁文件造成困难,现场开庭更是困难重重,许多庭审被取消或者推迟。[56]为妥善应对疫情对国际商事仲裁活动造成的不利影响,虽然早在2020年4月,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国际知名仲裁机构就陆续发布关于疫情期间有效推进仲裁程序的指引,[57]认可仲裁庭有权在适当情况下决定以视频方式远程开庭审理案件。但是,当初国内国际商事仲裁界对于远程开庭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不乏担心和争论。[58]
随着疫情的持续肆虐和疫情防控常态化,世界难以在短期恢复正常,同时伴随着远程开庭的逐渐开展和技术的日臻完善,对于远程开庭合法性和正当性的争论迅速消失,疫情帮助国际商事仲裁界迅速统一了思想。伦敦国际仲裁院(London Court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LCIA)在其2020版仲裁规则中明确了庭审可以通过电话会议或其他通信技术等虚拟方式进行;[59]维也纳国际仲裁中心(VIAC)2021版仲裁规则增加了关于远程开庭和通过电子方式送达裁决书的规定。[60]据统计,截至2021年10月底,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即有347件案件通过远程开庭方式进行审理。[61]山川异域,四海同庭,大大增强了国际仲裁应对新冠疫情的韧性,对国际商事仲裁加快科技赋能步伐发挥了重要的助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