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仲裁与法律(第149辑)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中国国际商会仲裁研究所主办
- 3891字
- 2025-05-12 17:16:45
一、晚近国际商事仲裁发展趋势
进入21世纪,在世界范围内,国际商事仲裁加速发展演变。总体而言,国际商事仲裁存在以下八个发展趋势。
(一)国际商事仲裁治理体系“东升西降”
近年来,国际商事仲裁治理体系呈现出“东升西降”发展趋势。一方面,西方主导话语权,仍是“西风烈”;另一方面,亚太地区经济飞速发展,亚洲地区仲裁机构快速崛起,国际商事仲裁治理体系开始“东升西降”。英国伦敦玛丽女王大学与美国伟凯律师事务所2021年发布的《2021国际商事仲裁调查报告》显示,在全球最受欢迎的10大仲裁地中,5个亚洲城市入选,其中,新加坡市与伦敦并列第一,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居第二,北京与纽约同列第五,上海紧随其后。[4]在全球最受欢迎的5大仲裁机构中,亚洲地区仲裁机构占3席,其中,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ngapor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 SIAC)名列第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 HKIAC)列第三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位居第五,[5]均取得历史性突破。国际商事仲裁规则“东风西渐”,在我国仲裁实践中早已有效实施多年的简易程序、仲裁秘书制度等规则和做法逐渐被西方国家所采纳。例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2021年7月21日通过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快速仲裁规则》(UNCITRAL Expedited Arbitration Rules)便是我国仲裁机构简易程序的“国际版”。[6]
(二)国际商事仲裁规则趋同化
《示范法》为国内仲裁法律达到理想的协调统一和实现改进奠定良好的基础。[7]《示范法》与《纽约公约》共同构成现代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两大基石。[8]目前全球已有85个国家118个法域以其为蓝本制定仲裁法,成为《示范法》国家和地区。[9]即使未完全采纳《示范法》的国家和地区,其仲裁立法也深受《示范法》影响。[10]例如,我国1994年《仲裁法》吸收了《示范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英国1996年《仲裁法》也借鉴了《示范法》的许多做法。[11]2022年11月10日,随着苏里南的批准加入,《纽约公约》的缔约方达到令人惊诧的171个。[12]根据《纽约公约》,全球85%以上的国家承担着认可外国仲裁协议效力(《纽约公约》第2条)、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义务(《纽约公约》第3条),并按照公约设定的统一标准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纽约公约》第4—5条)。[13]与此同时,世界各商事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日渐趋同。[14]波兰学者查莫(H.Trammer)教授在20世纪60年代曾惊叹:“世界各国的国际贸易法专家们不难发现,他们在讲着一种‘共同的语言’。”[15]今日国际贸易仲裁界,诚如此言。
(三)国际商事仲裁人本化
国际商事仲裁更加强调以当事人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满足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呈现出人本化的发展趋势。例如,为节省仲裁时间、降低仲裁成本,各仲裁机构及相关机构纷纷出台简易仲裁、快速仲裁、小额仲裁程序仲裁规则,允许多份合同仲裁、合并仲裁、追加第三人,引入早期驳回仲裁申请规则,规定紧急仲裁员制度,简化证据开示,压缩开庭时间和推广书面审理,鼓励和解以及加强仲裁员报酬和费用核算等。以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为例,《仲裁规则》第7条规定了追加当事人、第9条规定了多份合同、第10条引入了仲裁合并、第12条强调独任仲裁员优先、[16]第24条要求仲裁庭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召开案件管理会议安排仲裁程序、第25条规定了仲裁庭应采用一切适当的方法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确定案件事实、第30条规定了快速程序、第31条明确了仲裁庭作出终局裁决的期限等。[17]又如,为帮助当事人打得起仲裁,第三方资助(Third Party Funding)横空出世,允许投资方向仲裁案件当事人提供财政资助,以化解当事人在仲裁费用方面的困难。[18]
(四)国际商事仲裁信息化
进入21世纪,新一轮科技革命加速发展,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正深刻重塑全球供应链和产业链,国际商事仲裁亦通过拥抱新科技以不断满足当事人日益增长的仲裁需求,信息化发展日益深入。疫情的暴发和全球大流行,加快了仲裁拥抱新科技的步伐。传统的现场开庭、邮寄送达等方式已无法满足疫情期间推进仲裁程序的需求,远程开庭、电子送达等科技手段对推进仲裁程序的重要性逐渐凸显,包括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维也纳国际仲裁中心在内的仲裁机构,或者修改仲裁规则明确赋予远程开庭合法性,或者出台指引鼓励仲裁庭远程开庭,或者推出智能化的办案信息平台,便利当事人在线参加仲裁活动。[19]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向社会推出远程开庭服务,其他仲裁机构管理的仲裁案件和临时仲裁案件也可以通过该平台进行远程开庭,值得称道。[20]在仲裁中使用人工智能技术,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成果同仲裁服务深度融合,仲裁服务将进入智慧时代。同时,如何保护数据和信息安全也成为仲裁机构关注的热点问题。
(五)国际商事仲裁融合化
国际商事仲裁与其他争议解决方式出现了融合发展的趋势。根据《2021国际商事仲裁调查报告》,在调查当事人喜爱的跨境争议解决方式时,在“国际仲裁与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ADR)相结合”“国际仲裁”“ADR”“跨境诉讼”“跨境诉讼与ADR相结合”5个选项中,59%的受访者选择“国际仲裁与ADR相结合”的方式,超过其他4个选项的总和。[21]为不断满足当事人日益增长的争端解决需求,国际商事仲裁与国际调解、国际专家评审、国际诉讼等不断融合发展,相互衔接、互相贯通,力求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综合性的争端解决服务。[22]例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5月1日发布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建设工程争议评审规则》,[23]于2018年5月18日成立调解中心,推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调解中心调解规则》[24],同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其仲裁规则不断强化仲裁程序与调解程序的衔接。[25]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积极参与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建设,加入国际商事法庭“一站式”国际商事争端多元化解决纠纷平台。[26]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经形成了商事仲裁、投资仲裁、商事调解三驾马车并驾齐驱的多元化争议解决服务新格局。[27]
(六)国际商事仲裁更加开放包容
近年来国际商事仲裁包容性不断增强。其中一个突出的例子是仲裁员多样性的加强,而这也成为维护仲裁公正性的重要保障。例如,国际商事仲裁更加注重女性仲裁员参与仲裁活动。2016年5月,《仲裁平等代表承诺书》(The Equal Representation in Arbitration Pledge, the ERA Pledge)一经问世,迅速获得来自世界113个国家律师事务所、机构和组织的支持,承诺提高女性仲裁员的比例。[28]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等仲裁机构纷纷主动加大指定女性仲裁员的力度,为更多女性仲裁员谋求参与国际仲裁的机会。[29]以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为例,2020年,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指定和确认仲裁员1520人次,其中女性仲裁员355人次,占23.4%,创历史新高。[30]2018年,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倡议设立“仲裁女性俱乐部”(Women In Arbitration, WIA),促进女性在国际仲裁及相关领域的发展。[31]在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治理结构上,更加注重管理人员在性别、种族、地域分布、语言等方面的平衡性和代表性。美国女律师克劳迪娅·所罗门(Claudia Salomon)于2021年7月出任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主席,成为该仲裁机构近百年历史上第一位女性“掌门人”。[32]这既是偶然,更是当前国际仲裁大气候的必然。[33]
(七)国际商事仲裁更趋透明
因国际商事仲裁的保密性和私密性,[34]国际商事仲裁一向是一个相对隐秘的领域。国际商事仲裁不公开不透明,产生的问题便是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可预见性降低、对仲裁公正性的怀疑,以及因其未能进入公共领域所带来的对法律演进价值的减损。提高仲裁程序的透明度,实质是提升仲裁程序的可预见性,以公开促公正。
近年来,提高国际商事仲裁透明度不仅是仲裁界热议的话题,更逐渐被仲裁实践所采纳。例如,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在2021年1月1日发布的《当事人与仲裁庭在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下参与仲裁程序的指引》中提出,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将在其官网上公布的已有仲裁庭组成信息的基础上,增加公布案件涉及的所属行业信息和代理律师所在律所的信息;对于2021年1月1日后受理的案件,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将在2021年7月1日后公布经办秘书的姓名;该文件同时提出,2019年1月1日后作出的国际商会国际仲裁裁决(awards)和/或命令(orders)可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包括是否要求进行脱密处理)在结案两年之后予以公布。[35]根据奥地利维也纳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理事会和秘书长有权将裁决的总结或摘录经匿名处理后在法律专业报刊或该中心的出版物中公布。[36]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通过对仲裁裁决进行必要的脱敏编辑处理后,将裁决书对外公开出版。[37]
(八)国际商事仲裁开启绿色转型
气候变化是人类生存和发展面临的严峻挑战,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是全人类共同的责任。据测算,一件中等规模的国际仲裁案件的碳排放量,竟需要惊人的20000棵树木进行碳中和。[38]作为地球大家庭的一员,国际商事仲裁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承担着节能减排、减少碳足迹、可持续发展的社会责任。
近年来,国际商事仲裁的绿色转型渐露端倪。建议当事人和仲裁员签署绿色仲裁承诺书,推广使用远程庭前会议、远程询问证人乃至远程开庭、以电子方式提交文件和证据、使用电子卷宗、电子送达等,减少不必要的文件打印、避免不必要的国际国内旅行,减少使用一次性物品,拒绝使用塑料制品,推广使用电子方式进行宣传等,逐渐摆上仲裁机构工作日程。一些机构和组织业已推出绿色仲裁与可持续仲裁计划,开启国际商事仲裁绿色转型进程。为减少仲裁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国际仲裁员露西·格林伍德(Lucy Greenwood)于2019年发起成立绿色仲裁行动指导委员会,发布了系列“绿色仲裁议定书”。[39]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已率先签署《绿色承诺》,支持“绿色仲裁行动”。[40]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还专设绿色大使,成为世界上第一家设立绿色大使的仲裁机构。 [41]毫无疑问,绿色仲裁将引领国际商事仲裁未来发展,国际商事仲裁绿色发展前景广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