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一 相关理论回顾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史学界的研究路径和范式都出现了新的变化,社会史作为一种新的研究范式被提出来。在新的史学观的推动下,历史研究的对象扩展到社会各方面,在借鉴和运用多学科理论的基础上,对史学文献进行深度解读,力求全方位、立体化地展现历史时期的社会生活、社会结构、社会关系和社会变迁,这是一种从“小事件”看“大历史”的史学态度和方法。

区域社会史是超越地方史的一种研究范式。地方史研究虽然有助于我们了解一地的历史文化,但却缺乏扩展性和整体性,不利于我们得出理论性和规律性的结论。区域社会史是对自然特征相近、历史文化相似的区域进行整体性和历时性研究,有助于打破地方史行政区划之疆界,使研究结论更具客观性和科学性。另外,区域社会史在史料建构上也不同于传统地方史研究,传统地方史研究立足于地方史志等官修文献,着重于对历史事件、历史地点、历史人物等的考证和阐述。区域社会史跳出了这一狭窄的路径,在史料利用上,不仅利用地方史志等官修史书,还深挖档案资料、民间碑刻文书,并利用田野考察的访谈笔录等。在研究方法上,区域社会史借鉴不同学科的相关知识和理论,以“走向历史现场”的态度,结合田野调查,从微观入手,尽量客观和真实的反映历史的宏观概貌,使研究成果在理论上有所建树,结论上有所创新。

水利社会史是区域社会史重要的组成部分,自20世纪以来,在吸纳和借鉴众多海内外理论的基础上,推出了不少具有代表性的成果。在回顾这些成果之前,有必要对相关的研究理论、学说概念进行简要的阐述。

(一)国家与社会理论

对于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来讲,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问题是一个绕不开的元命题,社会史的研究更不能“就史谈史”,而必须更多地关注社会结构方面。区域社会史的历史脉络,蕴含于对国家制度和国家话语的深刻理解中,如果忽略国家的存在而奢谈社会史的研究,难免偏颇。[1]社会史是整体性的研究,没有国家作为背景考量,其研究结果就会具有主观臆断性,因此,对国家典章制度的了解就是十分必要的工作。陈春声先生讲到,区域社会史研究的目的,就是要了解漫长历史文化过程中区域社会生活的特点,了解士大夫阶层是如何将国家正统观念影响到不同地域的百姓,了解国家和社会在漫长的历史过程是如何互动的。[2]总之,区域社会史的历史脉络可视为国家意识形态在地方社会各具特色的实践和表达。

关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问题,市民社会理论是最具代表性的了,它认为社会是国家的对应物,是与政治国家相对分离的非政治领域,其意义在于自组织或团体的力量,把社会从国家的强制力控制之下分离出来,以实现社会个体的平等权、自由权、公民权等。[3]怎样认知传统社会中的国家与社会关系问题?一般意义上讲,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有三种表现形态,一是国家权力强大,社会发育弱小,国家与社会不相分离;二是社会与国家已经分离,但国家处于强势地位,占有了社会一定的自我发展空间,社会必须依附国家;三是国家与社会处于均衡状态,社会自组织不断发展壮大,国家有意收缩其权力触角,留给社会一定的自我发展、自我治理空间。[4]中国传统社会应属第一种模式。梁治平先生认为中国古代国家的形成有两个重要特征,一是国家的出现是建立在固有的亲族血缘关系基础上,二是政治亲缘化和亲缘政治化造成了家国不分,公私不立的社会形态。[5]这种社会形态将国家消融于社会中,使国家与社会相混融。赵世瑜先生认为传统社会中,国家与社会几乎一直处于胶合状态,表现出一种十分复杂的互动关系。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作为社会史的分析工具,一直以来备受关注,其基本的研究取向就是以单纯的基层社会为切入点,关注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复杂关系。[6]但是在社会史的研究过程中,我们常常发现中国传统社会结构中,民间社会是存在一定自治空间的,国家对社会的干预也是有限的。但是这种自治是国家消极无为政治的产物,是伦理道德模式下家族社会的结果。梁启超先生曾言,“中国有族民而无市民”,“有乡自治而无市自治”[7],传统社会以家族偏胜,乡自治即为族自治,其属性是依人不依地。正如梁漱溟先生所言,这种族自治是不能移植于都市社会中的,因为“都市五方杂处,依地不依人,以家族伦理关系为组织运用者,在都市里是用不上的”[8]。可见,在传统社会中,不存在市民社会,市民社会必须运用“法”来组织运行,“礼”之下的一系列伦理道德只能运用到家族社会中。总之,以国家和社会为分析工具,使得区域社会史的研究有了相对统一的理论方向和问题意识,关注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关系,对区域社会史的整体性研究产生了积极的意义。

(二)地方精英

史学界关于地方精英的研究往往和“士绅”这一概念联系在一起,地方精英的范畴要大于士绅,士绅可以演化为地方精英,但地方精英绝不仅仅是士绅阶层。所谓地方精英是指在地方社会施加支配的任何个人或家族,既包括绅士,也包括乡村长老、大商人、资本家、军事精英等。王先明认为,地方精英其实是一个超阶层、涵盖范围甚广的概念,是一个研究表达,而不是乡土社会存在的实体表达。[9]本课题研究主要着眼于地方精英中的士绅阶层。张仲礼认为,士绅的地位是通过获取功名、学衔或官职而取得的,这种身份会给他们带来程度不同的身份、威望和特权,士绅阶层居于国家和基层社会之间,受到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政府对地方社会的治理通常倚靠这个阶层。作为家乡族众的代表,他们也承担了重要的社会职责,诸如“与地方政府沟通、参与公益活动、排解纠纷、兴修公共工程、组织团练及征税等”,“他们视自己家乡的福利增进和利益保护为己任”[10]。费孝通认为,官僚、士大夫及绅士是异名同体的政治阶层,士大夫包括官僚、绅士两个阶层。官僚是士大夫在官时的称谓,官僚离职、退休、乡居或未任官以前则称为绅士。官僚和绅士共同治理地方社会,“绅士的地位处于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上为帝王,下是芸芸之万民……依权附势,通过为上服务得到权位和利益……对人民来说,他们是主子……兼并土地,包庇赋税,无所不用其极”[11]。梁漱溟从教化、社会秩序的角度出发,认为士人的职责在于“启发理性、培植礼俗”,“主持风教,给众人做表率”。因为有了士人,“社会秩序才是活而生效的”,士人居于君主与民众之间,对上下两方都要做功夫,对君主要常常规谏他,让他懂得恤民;对民众则时常教育他们要遵守伦理道德,士人就是这样两面做功夫,以安大局。[12]总之,在传统社会结构中,士绅是一个极其重要的中间群体,起着上下承接的桥梁作用,在国家与社会的互动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社会控制

美国社会学家E.A.罗斯著有《社会控制》一书,可以说是研究社会控制的鼻祖之作。罗斯对引发社会控制的诸多因素进行了分析,他认为高级的社会秩序来自成功的协作,每个协作者必须在确定的界限内开展活动,在这其中也就自然蕴含着一切公认的社会准则,这是引发社会控制的核心。同情心、友善、正义感、个体的反抗、从众、舆论等都是引发社会控制的心理依据,但都存在致命的弱点。在诸多要素中,权威是形成社会控制的重要因素,因为某种公认的权威可以在相互冲突的利益之间划出界限,“在一个平静的社会中,习惯的力量可以划出这种界限,但当社会前进和变化时,这种界限就模糊不清了,必须有客观的权威重新把界限划分出,否则社会就会在混乱中解体”[13]。权威是一个涵盖范围较广的概念,法律是其中之一,罗斯认为法律是进行社会控制的有力手段,“法律作为最专门化的高度精致完美的社会控制工具,一方面对有侵犯行为的人实行镇压,另一方面对危害家庭关系和无视契约关系的进行强制”[14]。在这之外,风俗习惯和信仰也能形成社会控制,这种社会控制主要是依靠崇拜和情感因素。不容忽视的是,无论是风俗习惯还是信仰,都可能被少数人操纵,“当信仰被纳入一个有人准备利用它来支配另一些人时,政府的行政管理实际上就已经建立在那种看不见、摸不着的信仰之上了”[15]。在谈及权利与社会控制之关系时,罗斯认为威信是产生权利[16]的直接原因,而权利引发社会控制。国家是社会控制的主要力量,“当国家成为稳固完善的行政组织时,它便使社会在一定程度上服从它”,“当大众无法使自身免受各种危害时,国家对他们的帮助越大,国家发挥的社会控制也就越大”。

总之,任何一种社会状态都是游走于有序与无序之间,在这之间无疑存在着某种控制力,使无序状态回归正常,这种控制力的强弱大小决定着社会的存在和运行。社会秩序是社会控制的晴雨表,正常的社会秩序必须以“公正”作为理念和原则。在传统社会中,风俗、习惯、民约村规、道德教化、信仰等都是自然世界和现实世界秩序的产物,是内在秩序的外在化,正如司汉武所言:“这些东西提供了一种社会秩序的象征,尽管这种象征是虚构的,但人类离开了这种虚构就很难达成共识,更遑论形成整体化的社会共同体。”[17]

(四)治水社会与水利共同体理论

“治水社会”这个概念是美国学者卡尔·A.魏特夫提出的,他将政府对水利的兴治与专制的治国手段联系在一起,他认为并非所有的社会都会导致政府对水利的控制,只有在社会经济水平还处于不断消耗自然资源的基础之上,并且还没有达到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工业文明社会,和在雨水农业匮乏,水源不足的社会环境里,人类才会朝着治水社会的方向前进。[18]魏特夫强调了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基础对治水社会的影响。为什么“治水社会”会和专制集权联系在一起?因为在魏氏看来,大规模的灌溉农业需要大量的水资源供给,只有投入大量的劳动力才能进行水利疏导和储积,在早于工业机器时代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社会环境中,这些大量的劳动力必须通过权威来进行组织和协调,这种权威力量必然导致专制主义制度的出现。正如他所言:“要有效地管理水利工程,必须建立一个遍及全国或人口重要中心的组织网,控制这一组织的人总是巧妙地准备行使最高政治权利。”[19]魏特夫的“治水社会”理论将治水与集权国家的专制统治联系在一起,从水利灌溉的特征来看国家政治运作,跳出了就水利谈水利的窠臼。但是,魏特夫将灌溉农业社会的水利兴治归因于国家的专制统治,并将其看成专制国家的表现形式,难免使研究显得偏颇,不能令人信服。“治水社会”理论的另一代表是冀朝鼎先生,他提出了“水利与基本经济区”的概念,他认为在中国古代,兴治水利是国家的一种职能,目的在于增加农业生产或者是为漕运创造便利。历朝历代都将水利工程建设作为重要的政治手段和武器。所谓“基本经济区”就是受到特殊重视的地区,这些地区是在牺牲其他地区利益的条件下发展起来的,可为国家的政治控制提供经济支持。[20]在基本经济区发展水利工程可以为国家征服与统治附属地区发挥经济基地的作用。[21]

“水利共同体”理论在20世纪的日本史学界曾引起广泛的讨论,森田明是其中比较著名的一位,他著有《清代水利社会史研究》《清代水利与区域社会》等作品。“水利共同体”关注水利组织的构成,水利组织与村落之关系,水利组织运作之核心要素以及水利组织衰落之原因等问题。在《清代水利社会史研究》一书中,作者通过对华北水利组织的考察,认为水利共同体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共同体成员最重视者为用水公平,水利组织的管理人员身负维护公平用水的职责,对于违犯者,期待公权力不仅作为形式上的保证,而且也作为现实上的介入而产生效果,从而加强以灌溉为中心的共同体之秩序。[22]二是渠规是水利共同体秩序的核心。三是水利共同体通过宗教(祭祀水神)的纽带,从侧面来谋求加强共同体组织。四是水利共同体也可视为村落联合体,因为一方面,水利组织在营运上完全依靠作为基层组织的村落;另一方面,村落也完全经由水利组织的协助完成村落本身之生产,因此,水利组织将村落联结在一起,构成水利共同体。[23]五是共同体成员,即渠户的负担金以“按照所管夫役、花户按户均摊”为原则,就是说根据水利工程应出之夫数来均摊。而水利工程的夫数又是根据土地所有额,即根据灌溉面积来计算。因此,就水利共同体的构成要素来讲,各用水户所要负担的费用、配水额,以及成为夫役之基础的土地所有额,必须以各斗门为单位而制作的“鱼鳞册簿”为依据。[24]总之,在水利共同体中,“地、夫、钱、水”形成有机的统一,水利设施为共同体所共有,修浚之夫役、资金费用以田地面积或“灌溉面积”来计算,由渠户共同承担,共同体内渠户的权利与所承担的义务互为表里,“地、夫、钱、水之结合为水利组织之基本原理”。关于水利共同体解体之原因,森田明认为,明末清初以后,随着大乡绅、大地主和大商人对水资源之控制,由他们所经营之农业生产,其私人特性逐渐加强,这必然会使灌溉用水之共同规范桎梏化,水利共同体秩序因之打破,造成以强硬手段来霸占水,或使水、地分离的现象逐渐增多。另外,有许多中、小阶层之农民,却根据原来的“地、夫、水、钱”的原则努力维护水利共同体之规范,自动地去阻止水利组织之瓦解[25]。作者特别指出,土地与水的分离造成水利规则的破坏,并危及水利组织的延续,因此,加强民间水规以谋求内部凝聚力则成为抵制这种破坏的重要手段,当然政府作为公权力也着力于维护水利共同体的存续,以确保国家税役的掠夺。

(五)水利社会

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区域社会史研究影响和推动下,水利社会史研究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在行龙、王铭铭等教授的开创下,提出了“水利社会”的理论和概念,实现了从“治水社会”向“以水利为重心延伸出来的区域性社会关系体系”的“水利社会”的转变,从而使区域社会史的研究找到了一个全新的切入点。行龙教授对于“水利社会”理论的研究内容以及学术路径给予了较为全面的总结,他认为“水利社会”的研究应从四个方面展开,一是对水资源的时空分布特征及其变化进行全面阐述分析,并以此作为划分水利社会类型和时段的依据;二是对以水为中心所形成的区域社会经济产业进行分析研究;三是以历史时期的水案为研究中心和切入点,对区域社会的权力结构及运作、社会组织结构及运作、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关系等问题开展深入研究;四是对以水为中心形成的区域社会带有浓厚地域色彩的风俗、传说、信仰等日常生活进行研究,透过这些研究看区域社会的建构、运行等。这四个方面的内容拓展了水利社会史的研究领域,使研究更具整体性。对于学术路径,行龙认为应“从实证研究出发,提炼出具有本土化色彩的理论分析框架。在这一学术努力中,依然主张走向田野与社会”[26]

二 相关学术成果回顾

海外学者方面,除了上述日本学术界提出的“水利共同体”理论外,英国学者沈艾娣在《道德、权利与晋水水利系统》一文中,具体分析了道德是如何通过在民众中流传的故事建构起来,又是如何在特定的体制中落地生根。沈艾娣通过对晋水水利的考察,试图让读者理解道德经济是如何在中国农村得到体现,并深入诠释支撑这种道德经济的价值系统,是存在于地方组织之中(如水利组织),而不是存在于某一个阶级里,这些组织,不同程度给个人或群体提供了一个选择不同价值系统的可能性。[27]美国学者杜赞奇在《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一书中提出了“权力的文化网络”概念,他通过对华北邢台地区水利管理组织的考察,提出“文化网络”是如何把国家政权和地方社会整合进一个权威系统(机构)的。他认为,文化网络内部的各要素相互关联,如流域盆地与行政区划相交叉,闸会与集镇在一定程度上重合,祭祀等级和不同层级的水利组织相呼应,基层社会各种组织权利资源相混合,龙王的信仰又是如何被不同组织引为己用。这些都反映出不同的利益和愿望相互混杂,进而形成乡村社会权威阶层。[28]黄宗智在其代表作《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一书中探讨了水利与社会经济结构之间的关系,指出,排水与灌溉上的差别,导致农作物布局的不同。譬如,在低洼易涝的土地上,耐涝低产的高粱成为农户的首选,本来棉花是当地主要经济作物,但是在低洼之地,农民不会冒险种植。因为水利和自然条件之不同,一个地区农业商品化的程度也就呈现不同的状态,而商品化和社会阶层的分化又密切相关。在华北地区,经济作物的种植使得少数自耕农有机会晋升成为富农,甚至成为较大的农场主、地主,同时也会使很多自耕小农沦为佃农或雇农。在商品化程度较高的地区,阶层的流动使得在村地主和富农被不在村地主、富农取代。总之,自然环境的因素如土地坡度、有无灌溉水源等,和社会经济结构如作物布局、商品化程度、阶级关系等密切相关。[29]黄宗智通过研究水利对农作物的分布的影响,及其所导致的商品化程度和社会分化,揭示了水利和社会层级的流动、社会经济结构演变之间的关联。

国内对水利社会史的研究起自20世纪90年代,一些高质量的学术成果陆续问世。1987年,郑振满教授在《明清福建沿海农田水利制度与乡族组织》一文中强调,历史时期的农田水利,不仅是农业生产力发展状况的表现,而且也是其时社会组织形式的反映,应当成为社会经济史研究的重要研究领域。[30]文章进一步指出,只凭借国家政权的力量,并不足以对基层社会水利事业实行有效控制,还必须借助族规乡约甚至于“城隍老爷”来发挥实际的作用。因此,明清时期政府发挥的作用在福建沿海不断削弱,而乡族组织却日益成为基层水利的控制主体。文章将“宗族”引入水利社会史的研究中,这在国内水利社会史中属较早的研究成果。

2003年,中法国际合作项目《华北水资源与社会组织》推出了一系列丛书,成为近年来水利社会史研究领域的代表之作,其中由法国学者蓝克利、中国学者董晓萍等编著的《不灌而治:山西四社五村水利文献与民俗》《沟洫佚闻录》等是《山陕地区水资源与民间社会调查资料集》中两部十分重要的历史文献。该丛书通过田野调查的方法,对陕西省泾阳县、三原县以及蒲城县进行实地调查,并对上述地区的民间水利历史文献以及田野调查的口谈笔录进行搜集,通过多学科的理论和知识对资料进行描述、分析和研究,认为陕西省泾阳县、三原县以及山西省洪洞县、介休县都存在古代水利灌溉系统,一些农田水渠甚至延续至今,属灌溉农区,而陕西省蒲城县以及山西省洪洞、霍县交界的四社五村因没有水利灌溉系统,属旱作农区。然而,无论哪种类型的水利社会,都存在着现实或者象征性的水资源管理模式。譬如在山西四社五村这样一个严重缺水的村社组织里,村民长期坚守公有共享原则,对有限的水资源实行严格的现实与象征性双重管理,创造了近万村民与干旱长期共处的奇迹。上述丛书以全新的视角和理论为我们研究山陕地区水利社会的结构、运作提供了借鉴和可供参考的民间文献资料。行龙教授对丛书研究成果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这套资料集至少有三个方面值得称道:一是较好的问题意识和切入点;二是运用多学科交叉方法,特别是田野调查法,使研究更具示范性和方法论意义;三是整理和抢救了许多未公开的民间水利碑刻以及民间水利文献。”[31]

赵世瑜在《分水之争:公共资源与乡土社会的权利和象征——以明清山西汾水流域的若干案例为中心》一文中,将水放在公共物品或公共资源的框架下去分析,认为,水资源作为公共物品,在其管理和运作中,国家原则上支持传统的民间水规,对破坏行为进行处罚,或在旧的规章不能应对新的矛盾和问题时,做一些不触动基本原则的技术性改造。因此,国家总是居高临下、不偏不倚地处理纠纷。国家的这种角色定位是因为水资源的公共属性使其分配或管理要更多地依据民间社会确立的公平规则。[32]张俊峰在《率由旧章:前近代汾河流域若干泉域水权争端中的行事原则》一文中,通过对山西汾河流域四个泉域的个案研究,指出“率由旧章”是解决这些泉域型水利社会水权争端的主要方式,是国家面对现实社会中水资源紧张和供需矛盾引发制度变革时的一个被动和消极应对,政府的这种行事原则,不利于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甚至无形中加剧了水权分配不公的现象,导致水资源利用的低效和优化配置的无法实现,并因此延缓了制度变迁的整体进程。[33]

厦门大学王日根教授通过对福建沿海水利碑刻的考察分析,认为民间碑铭规约体现了中国传统文化中德法互用的精神,是传统社会中法观念普及的重要体现。民间法规因为是由熟悉地方事务,且具有使命感的乡贤们从社会安定的角度出发制定,因此能在地方社会发挥控制作用,具有相当的可操作性,并且能在一定程度上切实解决地方社会问题,因而受到官府的认同、协助和推广,同时也能得到民众的支持配合,确保了基层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34]钞晓鸿教授在《灌溉、环境与水利共同体——基于清代关中中部的分析》一文中,以日本学界的“水利共同体”理论为切入点,提出了不同的观点,认为在清代的关中中部地区,中、小地主的衰落并不构成水利共同体瓦解的原因,而地权的分散却导致了水利共同体构成要素的分离,其背后存在一些根本的机制性问题,譬如农田灌溉需要水源的相对稳定性,但这却与河流径流量的不稳定性构成矛盾;水资源作为公共物品在所有权方面的公共性、模糊性与现实中使用权的排他性、明确性之间构成的矛盾;各渠道用水规则逻辑上的均衡性与上、下游之间的差异不公所构成的矛盾等,这些因素都有可能造成“水利共同体”构成要素的分离,进而导致其衰落和瓦解。[35]

钱杭教授在《共同体理论视野下的湘湖水利集团——兼论“库域型”水利社会》一文中提出了“库域型水利社会”的概念,认为浙江萧山湘湖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和水源供给方式,是库域型水利社会中的典型个案,在这种类型的水利社会中,受传统公私伦理道德熏陶的既得利益者,把后来者一概视为敌对者,使得本可以调整兼顾的利益关系完全对立化,激化了社会矛盾,进而丧失了许多重建秩序的机会。这种社会不和谐的无序状态加剧了湖体之淤塞,丧失了湖水之利,最终损害了水利共同体的家园。[36]北京大学韩茂莉教授以山陕地区基层水利管理组织为研究切入点,认为以渠长为核心的基层管理组织包含了乡村社会的诸多层面,其中以乡绅、大户结成的具有渠长人选资格的水权控制圈在水利运行和管理中起着重要作用。[37]田东奎教授从水利法的研究视角出发,通过长时段的考察,对历史时期的水权纠纷的解决机制进行了深入探讨,认为古代的水权纠纷解决机制以水利灌溉、分水制度、用水顺序、工程维护、工役负担等具体内容为依据,配合少量的程序法,以避免和减少纠纷,这与近代水权纠纷解决机制对实体内容和程序内容的双重强调形成鲜明对比。古代水权纠纷解决机制包括民间解决机制和官方机制两部分,官方解决机制发挥主导作用,民间机制起补充作用,而近代以来则相反。[38]

关于河西走廊地区的水利史研究近几十年来也推出了不少成果。李并成等学者利用正史、方志、敦煌文书等,长期以来关注汉唐以来的河西水利开发史,其内容多与移民实边、军事屯田、设置郡县、生态变迁、考据考证等有关。在水利社会史方面,李并成先生在《明清时期河西地区“水案”史料的梳理研究》中认为,明清时期河西地区人口大幅增加,土地、水资源的开发规模之大前所未有,而绿洲有限的水资源与人们盲目扩大耕地、滥垦滥牧等不合理的开发利用方式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导致绿洲中下游间争水抢水的诉讼案件不断增多,以至于酿成历史时期严重的社会问题,这种大规模和长时期的水利纷争造成绿洲下游平原土地开发受损,部分农田抛荒,农、林、牧用水无法保证,进而加速这些地区沙漠化的进程。[39]王培华在《清代河西走廊的水利纷争及其原因——黑河、石羊河流域水利纠纷的个案考察》一文中认为,水利纠纷是清代以来河西走廊主要的社会问题之一,其争水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即同一流域上下游各县之间的争水以及一县之中各渠坝之间的争水。究其原因来讲,自然因素与社会因素兼而有之,水资源短缺限制了河西走廊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40]潘春辉从生态环境的视角出发,认为清代河西走廊的水利开发与环境变迁有着重要关系,譬如河西地区修建水渠需要较多木材与柴草,这种生产方式导致植被大量采伐,进而加剧了该地区土壤沙化。河西地区水利管理和运作也存在诸多弊病,这也是导致该地区环境被破坏的原因,如官员舞弊徇私、渠民有意截水、水规水约不尽完善等因素往往导致下游受旱,从而加剧了下游土地盐碱化的程度,进而使土地沙化加速。又如河西走廊水渠修治技术低下,往往导致耕地开辟后渠水无法到达,从而造成大量土地抛荒,加速了生态环境的恶化。[41]王静忠等在《历史维度下河西走廊水资源利用管理探讨》一文中,通过对河西走廊近代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历史回顾,分析了河西走廊三大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运作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演变,对河西走廊历史上形成的“以时分水”的时间水权制,人类活动影响下各个流域水循环特征变化导致时间水权制度的失效,以及传统分水模式与现代水利制度对接的现实需求与可能等方面进行了重点探讨。作者认为通过历史时期河西走廊各个流域水利管理问题的研究,对于深入认识该地区水环境的演化,深刻理解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现实内涵,科学制定传统水资源管理模式与现实发展要求对接的可行性方案具有重要意义。[42]

总之,目前学术界对于水利社会史的研究成果已经相当丰硕,研究相对集中于山陕地区和华南地区,研究视角呈现出多样性的特点。关于河西走廊水利社会史的研究目前虽已取得一定的成绩,但和其他区域相比,无论在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存在一定差距。另外在研究方法上,多学科的运用还欠缺,研究资料的局限性还较大,缺乏通过田野调查获取的民间水利文献,具体讲有以下几点领域在河西走廊水利社会史的研究中还可以再开拓。

第一,在明清水利社会史的研究中,通过对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生成机制、利益机制、调解机制、社会效力等的考察来分析探讨区域社会关系的互动演变是较有新意的研究领域。

第二,传统水资源管理往往被认为是一种民间自我主导型的管理方式,但这种认识并不全面。明清以来,随着水资源环境的衰变,国家通过赋税、规则认同、仲裁纠纷等途径实现了民间制度国家化的转变,水资源管理呈现出以国家为主导的双重管控局面,对明清以来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解构有利于回答水资源供需矛盾中的制度制约因素。

第三,区域研究的不平衡性显著。从目前的研究看,山陕、华北、长江流域、华南等地区被较多地关注,而对于甘肃河西这样一个干旱的内陆河区域,研究起点还较低,研究成果也较零散,因此还有较大的研究空间。

三 研究内容和基本思路

本书研究内容涵盖六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章主要对河西走廊水资源的特点、表现以及利用方式进行介绍和阐述。首先,从特点看,河西走廊三大内流河均以祁连山冰川融水为水源总补给,因此,祁连山的冰川构成河西走廊人民生产生活之生命线。其次,河西走廊水资源分布十分不均,三大内陆河发源处水资源最丰但利用率不高,水资源总量较高,开发利用的程度却较低,各个流域上中游水资源量要大于下游地区。最后,在历史时期开发利用的过程中,因不合理和落后的生产生活方式,水资源的浪费量巨大。总体说来,在河西走廊的开发规模不断加大的背景下,因各种因素的胶合,水资源供给量远远不能满足需求量,水资源供需矛盾引发的社会问题日益突出。从水资源表现形式上看,主要表现为以河水、泉水和井水三种形式为主,其中河水利用率最大,泉水次之,井水在民国之前仅作为少量的生活用水补充,大规模的开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事情了。本章还着重探讨了河西走廊湖区水资源退缩的情况,分析了其成因,以凸显该地区水资源生态环境的退化变迁。

第二章探讨了明清以来河西走廊水利灌溉的特点以及水利社会的类型。就其特点来说,该区首先表现为灌溉网系发达,历史时期就已形成渠、沟、岔等不同称谓的三级灌溉网系;其次,在灌溉制度上,“按粮均水”,分水论粮不论地,这是这里有限的水资源决定的。在水利社会类型上,本书将河西走廊界定为“内陆河雪源型水利社会”,这是因为河西走廊三大流域均属内流河,均发源于祁连山,由祁连山的冰雪融水形成。因之,祁连山的生态环境乃至整个区域的生态环境对水利社会的兴衰变迁产生了深远的意义。另外,河西走廊的灌溉制度也不同于其他类型的水利社会,表现为“论粮不论地”的特点,这是一种十分严格的配水制度,体现了当地人们对水资源的节约和珍视。河西走廊作为内陆河雪源型水利社会主要是从自然特征、灌溉制度以及生态环境对于水利社会兴衰的重要影响等方面而言的。

第三章分析探讨了明清以来河西走廊水资源管理的生成机制和水权控制。从生成机制考量,首先从国家和民间社会两个层面阐述分析了河西走廊水利社会形成的国家治理背景以及民间半自治性质的社会运行背景;其次,在此基础上从分水制度、水利管理阶层、水利工程、水利纠纷的处理、水信仰等方面分析了河西走廊民间水资源管理的特点。从水权控制看,首先是国家对水资源的控制,表现为国家具有兴治水利权、仲裁纠纷权、象征控制权;其次论述了民间水权控制圈,主要体现为上下游不同社会群体、民间水官、士绅以及乡村势力对水资源的控制。

第四章分析了明清以来河西走廊水资源供需矛盾的表现形式以及原因。历史时期的河西走廊,水资源供需矛盾表现为不同类型的水利纠纷,譬如有上游截水造成下游用水紧张导致的水利纠纷;因拦截私浇、偷挖渠道造成的水利纠纷;有水利设施失修、双方推诿造成的纠纷;有分水办法不合理造成的纠纷;有土地扩垦引用水源引起的纠纷;强势群体紊乱水规引发的纠纷等。河西走廊的用水矛盾从原因分析,一方面受制于自然条件之限制,比如水资源的季节性变化、戈壁荒漠的分布较广、气候干旱等;另一方面不断增加的人口和扩大的垦地,以及不合理的水资源利用方式使本来就有限的水资源更为不足,这些都是造成河西走廊水资源短缺的原因。

第五章对明清以来河西走廊用水矛盾背景下的社会控制类型进行分析研究。首先分析了民间非正式控制形式,涵盖了民间管水制度和运作机制,民间水利管理层等内容。其次,对民间非正式社会控制主体进行分析,一方面强势群体截流引水,破坏水规水约进而引发社会纠纷;另一方面用水利益受损方则通过申诉,借助官府的力量强化既有的分水规则,并以此来维护和稳定一以贯之的社会规则,从而确保各方利益不受到损害。最后对国家控制进行分析,国家通过水利开发的兴治权、民间分水规则的确认权、用水纠纷的仲裁权以及民间信仰的象征控制权对水利社会进行直接或间接控制。

第六章论述了民国时期水资源社会控制的演变以及水资源社会控制中国家无法应对的困局。进入民国以来,特别是国民政府时期,伴随着国家对西部,特别是河西地区的重视,来自国家层面的对河西走廊的开发曾一度形成热潮。国家从不同层面加大了对水资源的控制,力求通过资源整合的途径改善河西走廊水资源供需矛盾的状况,在这种战略下,河西走廊的水利事业发展取得了许多鲜为人知的成绩。但是由于国民政府时期,国家政权建设还处于起步和不稳定状态,致使理论上的真知灼见不能完全应用到实践中,加之军阀的长期混战和对基层社会的控制,河西走廊的水利建设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民间用水纠纷相较明清时期有过之而无不及,处理和解决办法依旧停留在旧规陈章上,水资源供需矛盾的社会问题依旧没有得到改观。

本书的基本思路是这样的:通过历史文本与田野考察的综合解读,借助“国家与社会”理论,以“明清以来河西走廊水资源供需矛盾与社会控制”为研究主线,运用相关理论进行综合和长时段整体性研究,研究目的是揭示明清以来水资源供需矛盾的成因以及水资源社会控制的演变过程,以期对当今河西走廊的社会经济发展提供经验与教训,并为今天的水资源管理和优化配置提供借鉴。在研究方法上,首先是历史文献法,通过对明清以来河西走廊不同时期的方志、档案、碑刻、家谱、时人文集等的充分搜集来构建研究之基础;其次是通过田野考察的方法,对河西内陆河流域绿洲灌溉区进行选点考察,在田野中感受历史文献与现实社会的交融,并对相关口述史料、庙宇碑刻、民间传说等进行搜集;最后是多学科交叉运用法,本书将运用历史学、水利学、历史地理学、人类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知识,较为完整地阐释和把握研究内容,力求使研究接近真实性、客观性和科学性。


[1] 赵世瑜:《小历史与大历史:区域社会史的理念、方法与实践》,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0年版,“丛书总序”。

[2] 赵世瑜:《小历史与大历史:区域社会史的理念、方法与实践》,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0年版,“丛书总序”。

[3] 文史哲编辑部编:《国家与社会:构建怎样的公域秩序?》,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20页。

[4] 文史哲编辑部编:《国家与社会:构建怎样的公域秩序?》,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21页。

[5] 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页。

[6] 赵世瑜:《小历史与大历史:区域社会史的理念、方法与实践》,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0年版,第30页。

[7] 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230页。

[8] 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232页。

[9] 王先明:《士绅构成要素的变异与乡村权利——以20世纪三四十年代的晋西北、晋中为例》,《近代史研究》2005年第2期。

[10] 张仲礼:《中国绅士:关于其在十九世纪中国社会中作用的研究》,李荣昌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54页。

[11] 费孝通、吴晗等:《皇权与绅权》,上海观察社1948年发行,第67页。

[12] 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196—198页。

[13] [美]E.A.罗斯:《社会控制》,秦志勇、毛永政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31页。

[14] [美]E.A.罗斯:《社会控制》,秦志勇、毛永政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81页。

[15] [美]E.A.罗斯:《社会控制》,秦志勇、毛永政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107页。

[16] 具有最高威信的阶级获得最大权利,民众的威信给民众以优势地位,长辈获得年龄的威信,地位威信给统治者以优势地位,金钱给资本家以优势地位等,参见[美]E.A.罗斯《社会控制》,秦志勇、毛永政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61页。

[17] 司汉武:《制度理性与社会秩序》,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版,第49页。

[18] [美]卡尔·A.魏特夫:《东方专制主义:对于集权力量的比较研究》,徐式谷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3页。

[19] [美]卡尔·A.魏特夫:《东方专制主义:对于集权力量的比较研究》,徐式谷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8页。

[20] 冀朝鼎:《中国历史上的基本经济区与水利事业的发展》,朱诗鳌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8页。

[21] 冀朝鼎:《中国历史上的基本经济区与水利事业的发展》,朱诗鳌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34页。

[22] [日]森田明:《清代水利社会史研究》,郑樑生译,台湾“国立”编译馆1996年版,第359页。

[23] [日]森田明:《清代水利社会史研究》,郑樑生译,台湾“国立”编译馆1996年版,第363页。

[24] [日]森田明:《清代水利社会史研究》,郑樑生译,台湾“国立”编译馆1996年版,第365页。

[25] [日]森田明:《清代水利社会史研究》,郑樑生译,台湾“国立”编译馆1996年版,第397页。

[26] 行龙:《“水利社会史”探源——兼论以水为中心的山西社会》,《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

[27] [英]沈艾娣:《道德、权利与晋水水利系统》,《历史人类学学刊》2003年第1卷第1期。

[28] [美]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58页。

[29] [美]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62页。

[30] 郑振满:《明清福建沿海农田水利制度与乡族组织》,《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4期。

[31] 行龙:《“水利社会史”探源——兼论以水为中心的山西社会》,《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

[32] 赵世瑜:《分水之争:公共资源与乡土社会的权利和象征——以明清山西汾水流域的若干案例为中心》,《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2期。

[33] 张俊峰:《率由旧章:前近代汾河流域若干泉域水权争端中的行事原则》,《史林》2008年第2期。

[34] 王日根:《从碑铭看福建民间规约与社会管理》,《中西法律传统》第4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45页。

[35] 钞晓鸿:《灌溉、环境与水利共同体》,《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4期。

[36] 钱杭:《共同体理论视野下的湘湖水利集团——兼论“库域型”水利社会》,《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2期。

[37] 韩茂莉:《近代山陕地区基层水利管理体系探析》,《中国经济史研究》2006年第1期。

[38] 田东奎:《中国近代水权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9页。

[39] 李并成:《明清时期河西地区“水案”史料的梳理研究》,《西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6期。

[40] 王培华:《清代河西走廊的水利纷争及其原因——黑河、石羊河流域水利纠纷的个案考察》,《清史研究》2004年第2期。

[41] 潘春辉:《清代河西走廊水利开发与环境变迁》,《中国农史》2009年第4期。

[42] 王静忠等:《历史维度下河西走廊水资源利用管理探讨》,《南水北调与水利科技》2013年第11卷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