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章 窃取 收买 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刑法规定

第177条之一第2、3款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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