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 《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选举》:物业管理区域如何划分?

本章提要:本章主要介绍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选举过程中遇到的典型案例和问题。从筹备组成立、筹备组组成、筹备组业主代表的产生,到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的制定,再到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产生,以及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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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景

2021年10月12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某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作出《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公告》,将筹备组11名成员信息进行了公告。2021年10月19日,街道办事处将小区业主委员会筹备组专用章在小区进行了公告。其后,经过一系列筹备、开会等相关工作,业主大会得以成立。2022年6月7日,街道办事处为业主委员会备案。2022年6月16日,城市建设管理局为业主委员会备案。

业主鲍某认为,街道办事处、城市建设管理局在该小区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时,未尽到指导义务。在收到业主委员会备案表时,也未对该小区成立业主大会时存在的违法行为尽到适度审查的义务,对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存在认定事实不清,对业主委员会予以备案的主要证据不足:《全体业主名册》中共有920名业主,地址记载分别为3栋至12栋。而业主委员会在备案时填写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备案表》中记载的业主总人数为922名,小区业主大会的成立未包含1栋与2栋的业主。虽然1栋与2栋归属南岗区,3栋至12栋归属香坊区,但小区12栋楼共用一套水、电等设施设备,各栋楼也均在同一院内,应该成立一个统一的业主大会。

问题

物业管理区域如何划分?本小区的12栋楼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吗?

解析

一、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如果这12栋楼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那么这12栋楼就应当统一成立一个业主大会,而不应将1栋与2栋排除在外。

二、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根据《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范围为基础,并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分期开发建设或者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开发建设的项目,其设置的附属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可见,物业管理区域划分非常重视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因素,附属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则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因此,虽然1栋与2栋归属南岗区,3栋至12栋归属香坊区,但该小区12栋楼共用一套水、电等设施设备,各栋楼也均在同一院内,所以该小区在物业管理区域划分上应为同一物业管理区域。

法条链接

《物业管理条例》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七条 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范围为基础,并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

已经建成交付使用、自然形成独立物业管理区域且无争议的,不再按照本条前款规定重新划分。

第二十二条 分期开发建设或者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开发建设的项目,其设置的附属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建设项目内已按规划分割成两个以上自然院落或者封闭区域,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并独立使用,在明确配套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应当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图纸,向区、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书面申请。

区、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后进行划分,并告知建设单位。

经验分享

一、有人认为分期开发的项目可以分别成立业主大会,实则不然,分期开发的各期项目如果设施设备共用,仍应算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二、有的地方对于新建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调整都有比较详细的规定,有章可循。部分地方对此并未作出细化规定,由监管部门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关于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基本原则进行判定,协调处理相关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