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 女性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找谁保护自己?

女性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对其予以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条规定:“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保障妇女的权益。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这是在国家立法层面对保障女性合法权益的主体作了规定。

相较之前的规定,本次修法扩大了保护女性合法权益的主体,如增加了“其他组织和个人”也应当依法保障女性权益的规定,这意味着保障女性合法权益真正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具体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分别承担着以下职责:

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起着领导女性权益保障工作,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女性权益工作机制的作用。

国务院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可通过制定和组织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将女性保障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方式来保障女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女性权益的保障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则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女性的保障工作。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保护女性合法权益。例如,人民法院可以以司法解释、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指导各地更加准确地适用和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人民检察院可以以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等方式,为女性权益提供保护;公安机关可以通过建立健全各项机制,促进当前女性权益保障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得到更为有效的解决。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女性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女性全面发展的工作,如代表女性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有关建议,参与法律、法规、规章等的制定或修改,与其他机构联动为受害女性提供救助等。

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女性权益的工作,如参与维护女职工、女性青年、女性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的制定,并协助有关部门贯彻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等;对歧视、摧残、虐待、迫害女职工、女性青年、女性弱势群体的现象,及时介入、上报等。

其他组织和个人,如住宿经营者,在发现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大众传媒可以发挥优势,开展社会监督,对侵害女性合法权益的事件进行报道和揭露,全面、深入地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精神,为形成男女平等、和谐发展的社会环境贡献力量;社会公众可以从自身做起,通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摒弃陈旧的性别观念,自觉减少侵害女性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