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进化论:习惯与法律
- (日)穗积陈重
- 737字
- 2025-05-14 16:22:18
(一)主观原因
众人长期做同一行为并最终形成习惯之形式的主观原因乃适应意识。凡个人之行为,因其最合乎生活所需而发生。因此众人之一致行为,必定是由于人们意识到其合乎生活所需,或个人行为得到他人承认而合乎生活所需,进而被模仿时,才可发生。其过程性便是流行,其连续性便是习惯。有人因积极趋利而为之,有人则因消极避害而为之,可见其行为动机并非一致,却同样都来自适应意识。其实,人们有时并不审视作为习惯之基本事实的行为是否合乎生活所需,仅仅因为效仿众人既安全且便利甚至令人愉悦,故模仿之。此亦来自适应意识。二者之差别,仅在于前者是对基本事实的直接适应意识,而后者是间接适应意识。该意识长期存在于众人之中,因暗示、模仿或者审视等故,长久因袭,使一定的行为成形,方才有习惯。
吾说习惯来自适应意识,仅就习惯的主观起因而言,并非意指习惯之起源必定合理且必然合乎生活所需。当然,多数习惯源于当时的生活需求,然而愚蒙未开的民众往往迷信且无知,某些不合理且与生活需求背道而驰的行为仍多有人为之,后来者亦效仿之,竟成习惯,此等情状亦非少见。例如,以人献祭之残忍行径,因“合乎神意”,故众人为之,又或行不洁之事以求多福少灾,皆因众人迷信重复此类无理有害之行为最合乎生活需求,且此迷信延绵不断,最后竟成习惯。
习惯之基本事实因众人对生活的主观适应价值而成形,但有时也因想象导致一个基本事实催生出其他习惯,此类习惯便是依靠想象的适应价值而成形。例如热带地区盛行的沐浴礼俗,原本只为清洁身体,然而众人从沐浴可防病的适应价值推而广之,认为沐浴也可免除诸多灾厄,进而行祓濯之事,最终生成一习俗,以沐浴来祓除罪恶。因此,即便乍看之下无意义且无理之习惯,亦有其诞生或存在之原因,细察之,便可知其起源乃基本事实的适应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