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田税的变迁

在中国古代农本社会中,土地是国家赋税的主要指向。杜佑称:“是故历代至今,犹计田取租税。”[1]马端临亦云:“盖赋税必视田亩,乃古今不可易之法。”[2]然而,土地需要与劳动力结合,才能实现再生产。同时,赋税征收也必须有纳税人作为依托,故在中国古代社会,赋税、土地和劳动力三者一直交互配合,赋税并不是单纯与土地存在关联,也包括人的因素在内;而人的因素除了指向土地的占有者或持有者——丁,也针对其背后的家庭——户。正因为如此,赋税制度经常与土地制度和户籍制度扭结在一起。受其影响,赋税征税对象并不总是单一指向土地,也一度徘徊于丁、户之间。如在唐以前,尽管土地始终是主体税源,但征税对象却在地、丁、户三者之间调整,选择何种征税对象则与国家为满足财政需要的调节和平衡机制有关。

就赋税具体变化而言,三代井田下的贡、助、彻制言之凿凿,虽疑窦颇多,但分田制税之主旨极为清晰。春秋、战国以降,“初税亩”兴起,开启履亩而税之端;但随着田税形态的军赋转向丁税性质的口算,“头会箕敛”亦成计丁出赋之源。秦汉因之,在田租之外,算赋、口赋成为满足国家财政的重要渠道,因而形成田赋与丁税并行的赋税体系。其间,因人口逃亡和豪家荫庇,丁税形成财政收入能力下降,于是财产税性质的訾赋和户调作为国家财政的平衡机制出现。至曹魏之际,以调代赋,赋税结构变成了户调和田租。西晋占田制出现后,丁税很快又重新与户调、田租结合,形成丁租和丁调,调的财产税平衡特征虽然保持,却被局限在乡里。至北魏均田制兴起,丁调中的户、訾因素也告完结,出现了丁税性质的租调制,隋唐租调制即是延续了北魏赋税体系。故唐以前的赋税演进表现为田税与丁税、户税三者的分合杂糅。不过,丁税和户税的实质,则是在井田、授田、占田和均田等一系列田制作用下据田出税的变换形式和补充形式。从这一层面观之,田税一直是赋税征收的本体。因此,尽管唐以前赋税形式纷繁变化,但广义上的田税实际上仍呈现出一种连续性特征。

唐宋之际是田税嬗变的重要时期,其演进过程亦呈现出承上启下的连续性。这不仅表现为中国古代农本社会据田出税的制税主旨继续得到贯彻,而且履亩而税的田税形式也得到切实推广。但值得注意的是,赋税征税对象并没有继续在丁、户、地三者之间转换,而是呈现为丁户地—户地—地的单向运动。宋代以后,履亩而税的田税成为赋税主要形式。尽管丁、户因素依然存在,但多限于征役范围。如果说中国古代赋税征收对象总体趋势中包含了一个从人丁逐步转向土地的过程,那么,唐宋之际恰恰是这一过程的过渡阶段。

本章正是着眼于这一关键环节,希望从微观实证分析入手,具体展现唐宋之际田税的嬗变过程,并剖析其演进的内在逻辑。笔者认为,唐前期义仓地税的税制实践和安史之乱以后财政凋敝促使履亩而税的田税地位逐步提高,并成为两税重要内容;两税确立地税和户税主体税种地位,顺应了地方税制的运行方式,但也造成了税权下移,导致全国性人口统计和土地分配难以实施,致使田税从此脱离土地分配制度;户税是丁税调节形式,但两税法后错位上升为主体税种。税权分散和税收征管能力低下,使基层组织难以应对户税征收中的户口流动与财产计量,导致户税逐渐萎缩。随着“据地造籍”和逃田承担户税,户税逐渐与田税趋同,最终融入田税之中。此外,履亩而税也使田税征税对象土地自身进一步细化,田税从与丁税、户税的杂糅转向内在组合变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