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老年人社会救助逐步健全

北京市社会救助从1996年正式实施城市低保制度以来,已经建立起以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为基础,医疗、住房、供暖等专项救助相配套,临时救助等应急救助和社会互助为补充的老年人社会救助体系,较好地保障了困难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稳居全国前列

2015年7月,北京市率先在全国实现城乡低保标准并轨,保障标准稳居全国前列。北京市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每年调整一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家庭月均900元,截止到2017年底,北京市60岁及以上老年低保对象29904人,占全市低保对象总数的24.82%;其中,城市老年低保对象10995人,农村老年低保对象18909人。

(二)城乡低收入家庭救助

2009年,北京市建立了城乡低收入家庭救助制度,未纳入低保范围、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且符合低保财产状况规定的低收入家庭,可根据家庭困难情况申请享受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待遇。为使更多有需要的低保边缘家庭得到救助,北京市提高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与最低工资挂钩,实现动态调整。截至2017年底,城乡低收入家庭中有60岁及以上成员的共359户,老年人511人。

(三)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2017年,北京市建立起城乡统筹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按照不低于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公布的上年度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确定。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制定,即1350元/月;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具有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分档制定,分别不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20%、40%、60%,即400元/月、800元/月、1200元/月。截至2017年底,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4503人,其中老年人2851人,占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总数的63.31%。城市特困人员978人,其中老年人562人,占城市特困人员总数的57.46%。

(四)医疗救助

截至2017年底,社会救助对象中贫困老年人全年累计救助39487人次、支出救助资金6633.13万元。非社会救助对象的贫困老年人,如符合规定,可申请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解决医疗困难。

(五)住房救助

截至2017年底,累计已解决3万余户老龄家庭住房困难,其中经适房7669户、限价房16023户、公租房(含廉租房)7902户。对家庭成员均为60周岁以上老人且无子女的家庭可提高一档发放租金补贴。

(六)临时救助

对于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老年人,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临时救助,通过发放临时救助金、提供救助服务或转介服务等形式,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截至2017年底,全市临时救助25123人次,全年累计发放救助资金4389.0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