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如何考察乡城移民家庭的城市融入

第一节 考察乡城移民家庭城市融入的理论基础

乡城移民家庭的城市融入,包含了家庭进入城市、适应城市生活并形成城市归属和城市认同等整个过程中的行动表现及最终状态。社会学的核心观点,即认为个体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生活在一定文化、价值观念和具体的社会结构中。因此,个体的行动及结果不可避免地要受到结构性因素的限制和影响。这种人们的行动受到所处社会结构影响的思想,在社会学里有很深的渊源及脉络。

早期社会学研究中,埃米尔·迪尔凯姆(Émile Durkheim)在社会事实概念里已指出,行为方式作为一种社会事实的存在,会从外部给个人一定的约束。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准则》,商务印书馆,1995。这种行为方式其实也就是社会结构。随后,格奥尔格·齐美尔(Simmel Georg)、乔治·赫伯特·米德(Mead George Herbert)也看到了社会结构对个体行动的制约与限制,他们一致认为,社会结构作为现存的、有组织的协调方式,限制并约束着个人的选择。乔治·赫伯特·米德:《心灵、自我与社会》,华夏出版社,1999。二者的区别在于,米德在其理论中意识到主体能动性行动与社会结构的客观存在之间可能存在互动。马克斯·韦伯(Max Weber)在《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一书中,也再次提及了这一观点,即认为个体的行动要受到结构性因素的影响,而且它们之间还存在着一定形式的互动。马克斯·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张乃根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可见,早期以齐美尔、韦伯等人为代表的经典社会学理论,大体的研究思路都是把社会结构看作客观存在,在此前提下研究个体行动如何受到社会结构的制约与影响。此后社会学家彼得·布劳(Peter Michael Blau)也从这一角度展开了对社会结构(如社会群体特征)如何影响人与人之间交往行为模式等问题的研究。

当代社会学家皮埃尔·布迪厄(Pierre Bourdieu)和安东尼·吉登斯(Anthony Giddens)在批判上述理论的基础上,主张把社会结构和行动结合起来,试图解决结构与行动、社会与个体的二元对立困境。皮埃尔·布迪厄认为,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机械论和目的论、结构必然性和个人能动性都是虚幻的。为了超越这些二元对立,皮埃尔·布迪厄(Pierre Bourdieu)综合了“结构主义”和“建构主义”两种途径,把自己的学说称为解构主义的建构论和建构主义的结构论,并提出“惯习”“场域”和“资本”一些重要的概念。在皮埃尔·布迪厄看来,惯习是一种生成性结构,它塑造、组织实践,生产着历史,但惯习本身又是历史的产物,惯习既为结构所制约,又不断产生新的结构。安东尼·吉登斯也是在建构论的“规则”中再生产出了他的结构化理论。安东尼·吉登斯用他的结构化理论来说明行动和行动者都内在于社会结构中,社会结构和行动是相互依存的,其中社会结构作为客观性的独立存在,对行动者具有约束性。安东尼·吉登斯:《社会的构成》,三联书店,1998。“作为人,我们可以选择,而不是简单地对周围的事件做出被动的反应。跨越‘结构’与‘行动’取向之间的鸿沟的方法是要认识到在日常生活过程中,我们能积极地作用和反作用于社会结构。”安东尼·吉登斯:《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第847页。但是,无论安东尼·吉登斯如何看重社会结构与行为之间的互动,社会结构作为客观性的存在对个体选择行为形成约束和限制是不争的事实。这一制约作用本身也是有层次的,表现在制度、规范、组织等宏观层面,以及社会群体和社会网络等结构性存在中,其行动及结果是嵌入在具有层次特征且具体的社会结构中。

总而言之,任何行动都是在一个社会性的范畴内进行的。无论是文化体系、价值规范等抽象的结构性因素,还是社会制度与规定、互动交往环境、社会网络、社会资本、资源交换模式等具体的结构性特质,任何行动及其结果都难以避免地要受到这些独立于任何行动的客观因素的结构性影响。无论如何强调结构与行动这二者之间的互动,结构性的限制因素相对于任何行动的客观独立性都不会消除。但是,作用于个体选择行为的这些结构性影响,有的是积极促进的作用,有的是消极抑制的效果,在具体行为过程中的表现即是产生了丰富多样的行动结果。

因此,本研究在关注乡城移民家庭城市融入的社会结构或环境时,主要关注那些选择行为发生环境的结构性存在,即乡城移民家庭行动的社会结构性条件,也就是说,城市住房制度、土地制度、户籍制度等制度性因素对乡城移民家庭城市融入的制约和影响。此外,本研究也会考察乡城移民家庭主体性特征对家庭城市融入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