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裁定公司分立的决定,董事长可以独自做出吗?

答:公司分立,不仅关系到进行分立的公司的股东的利益,而且关系到债权人利益,因此法律明确规定了公司分立的相关程序,只有按法定程序分立才能产生分立的法律效力。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接到通知书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不提供相应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此外,公司合并、分立等事项由公司股东会决议,且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此,董事长是不可以独自裁定公司分立的。